据校验仪和 压力变送器联合指出:压力校验仪检定和校准的不同之处在于:
⑴法律制约力不同。
检定具法制性,属计量管理的执法行为,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人员应取得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收费执行国家法规的规定,无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都属于法制检定。强制检定具有强制性。而校准无法制性要求,它是用户的自觉自愿行为,服务范围、服务收费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确定。
⑵依据不同。
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检定机构须对被检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校准方法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技术文件,可以是技术规则、规范或顾客要求,也可以由校准机构自行制定,校准机构一般不需要作出符合性声明,由测量仪器的使用方根据校准结果对被校准的对象进行评价,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⑶从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方式上。
检定是自上而下地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给各级计量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校准是自下而上地将量值溯源到国家基准,可以越级,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提供溯源服务的实验室、溯源时间和方式。
⑷检定的项目多于校准。
检定包含定性试验和定量试验两部分内容,是对测量仪器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校准一般仅涉及定量试验,只评定示值误差。
⑸结果报告的形式不同。
检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通常发给校准证书。依据 ISO/IEC17025 : 1999 的规定,有规程一类的技术依据可以不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因此检定证书一般只提供最大允许误差或误差极限,不给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为了对测量仪器所得测量结果的正确性提供一种量化的声明,校准需要通过建立测量溯源性和提供测量不确定度,使用户建立对校准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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